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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川县下放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审批权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宜川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1-07-12 08:21

各乡镇人民政府、丹州街道办事处、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

按照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审批权的通知》(延政办发〔2021〕7号)文件精神,县政府决定将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审批权由民政局下放至各乡镇(街道办)。现将《宜川县下放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审批权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宜川县下放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审批权实施细则

宜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9日

附件

宜川县下放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

审批权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服务机制,提升城乡低保、特困供养认定精准率和救助及时性,高效解决困难群众生活问题,根据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审批权的通知》(延政办发[2021]7号)和陕西省民政厅、财政厅联合印发的《陕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陕民发[2019]94号)精神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

通过社会救助审批权下放改革,将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审批权由民政局下放至各乡镇(街道办)。由各乡镇(街道办)负责城乡低保、特困供养的申请受理和审核审批,民政局实施指导、管理和监督,实现审核审批和监督管理的有效分离,减少审批层级,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工作效率,为困难群众提供更加高效、优质、便捷服务。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下放权限。将民政局负责的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审批权自2021年8月1日起下放至各乡镇(街道办),由各乡镇(街道办)全面负责本辖区内城乡低保、特困供养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动态调整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各乡镇(街道办)按月将审批对象资料及救助资金发放情况报民政局备案。

(二)明确职能分工。明确民政局、各乡镇(街道办)、村(居)委会的职责权限,实现审批权下放后,审核审批更加规范高效,监督检查更加严格有序,救助政策更加贴近群众,过程结果更加公开公平。

(三)加强资金管理。审批权下放后,社会救助资金管理运行机制不变,各乡镇(街道办)每月将救助对象发放台账报民政局汇总,由民政局统一提交财政局审核,救助资金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确保社会救助资金规范安全封闭运行。

三、工作职责

(一)民政局职责

1、制定我县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标准和相关政策,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社会救助对象审核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2、负责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协调财政局按规定落实社会救助资金并按时实行社会化发放;

3、负责组织开展社会救助政策业务宣传、培训及网络公示等工作;

4、负责开展居民家庭经济信息核对和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数据维护工作;

5、负责低保、特困供养对象的申请、审核和审批等资料的备案和审查;

6、负责对各乡镇(街道办)审批审核的低保、特困供养对象和申请未通过对象进行跟踪监测,防止漏保;对各乡镇(街道办)年度内复核的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与经办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备案家庭及有群众举报、反映的救助对象进行100%的入户调查;

7、负责建立健全举报检查制度,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8、负责在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审核审批中出现的违规操作、吃拿卡要、优亲厚友、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规问题,协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监督各乡镇(街道办)限期整改。

(二)各乡镇(街道办)职责

1、成立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审核审批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审核审批工作机制,出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管理操作规程》。

2、负责本辖区困难群众家庭低保、特困供养的申请受理、信息核对、入户调查、公开公示、审核审批、档案管理、动态调整及向民政局报送备案资料等工作。

3、负责按时录入、更新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审核审批数据,建立社会救助各类台账,做到系统与台账信息数据准确、完整、一致。

4、负责指导村(居)委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有关工作,对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进行定期培训;负责社会救助政策的宣传、咨询、来电来访和投诉举报的查实、回复等工作。

(三)村(居)委会职责

1、负责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及时主动将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报告各乡镇(街道办)。积极为困难群众提供代办或帮办服务。发现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发生变动时,及时报告各乡镇(街道办)。

2、协助各乡镇(街道办)开展入户调查、家庭收入核算、民主评议、公开公示等工作;负责收集和整理相关资料。

3、协助乡镇(街道)做好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和关爱帮扶等服务性工作,帮助群众掌握“e救助”掌上办操作技能。

四、工作程序

(一)救助申请。生活困难家庭通过书面或依托“e救助”微信公众号,向户籍地各乡镇(街道办)直接申请。申请人声明家庭经济状况,授权并自愿接受经办机构和核对机构对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核查。申请人与经办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填写备案登记表。

(二)信息核对。申请人提出社会救助申请时,经申请人授权,由民政局和各乡镇(街道办)共同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核对结果反馈各乡镇(街道办)。

(三)审核审批。各乡镇(街道办)根据信息核对结果,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理由。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向各乡镇(街道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各乡镇(街道办)根据信息核对、入户调查等情况,对申请人家庭进行综合研判,提出审核意见。

(四)审批公示。各乡镇(街道办)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审批前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履行审批程序,并将审批文件和对象花名册报送县民政局备案,在各乡镇(街道办)、村(居)委会进行审批后长期公示。

(五)资金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供养金实行按月社会化发放,直接支付到低保、特困人员账户。

(六)备案审查。民政局结合陕西省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数据,对各乡镇(街道办)报送的审核审批资料进行备案审查。对办理程序不合规、对象认定不准确的,提出整改要求,督促各乡镇(街道办)严格履行审核审批相关程序。

(七)动态调整。对已纳入低保、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救助对象,各乡镇(街道办)根据其家庭人口、收入和家庭财产变动情况,完成“陕西省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救助对象信息调整工作。每年12月为全县社会救助对象集中复核认定月,民政局、各乡镇(街道办)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象监测、复核、抽查等相关工作。

(八)简化程序。对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和特困供养对象,每年复核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复核一次。复核期内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救助档次。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对审批前公示有异议的救助申请家庭,由各乡镇(街道办)组织进行重点评议。取消审核阶段公示,将“三榜公示”简化为“两榜公示”(审批前公示、审批后长期公示)。对救助申请家庭或个人需提交的资料,在各级政务服务平台上能查询到的,不再要求救助申请对象提供。

(九)档案管理

1、审批类档案:由各乡镇(街道办)统一建档,实行一户一档管理,并报民政局备案。

2、管理类档案:由民政局和各乡镇(街道办)分别归档管理。

对以上两类档案要同时建立电子档案,留存备查。

五、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

由低保、特困供养审批权下放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安排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审批权下放工作。组织各乡镇(街道办)工作人员进行政策业务培训,确保熟练掌握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审批权下放后的各项政策要求。各乡镇(街道办)负责制定操作规程,召开专题会议,建立工作机制,确保社会救助审批权下放工作有序进行。

(二)下放交接阶段

民政局、各乡镇(街道办)围绕目标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职责分工,落实工作措施,及时沟通反馈,科学稳妥地做好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审批权下放交接工作。

(三)总结完善阶段

系统总结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审批权下放工作。对下放后存在问题、干部反映和群众意见进行全面梳理,召开相关会议,研究解决办法,及时纠偏纠错,不断优化完善,确保民政局放得下,各乡镇(街道办)接得住、管得好,人民群众满意度高。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主管领导负责,各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办)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审批权下放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实施。

(二)规范履行职责。民政局在审批权限下放后,要加强检查指导,严格程序,确保下放工作平稳有序进行。要协调纪检、审计、财政等部门,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管理使用的检查监督,确保社会救助工作规范运行。各乡镇(街道办)要严格落实社会救助各项政策,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机制,切实杜绝“错保”、“漏保”“人情保”等现象,坚决防止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社会救助金等违法行为。

(三)加强基层服务能力建设。各乡镇(街道办)要配齐配足社会救助经办工作人员,满足工作需要,为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审批权下放提供工作队伍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