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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川县工业园区企业入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宜川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5-24 16:35

各乡镇人民政府、丹州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各级驻宜有关单位:

《宜川县工业园区企业入园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宜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3日

宜川县工业园区企业入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切实加强工业园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企业从入驻至退出整套工作机制,规范企业入园行为,优化入园项目质量,科学合理利用土地,提升园区经济效益、建管水平和服务质量,助推县域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入驻园区的所有企业。

第二章 入驻条件

第一条 以我县农业、旅游、能源、生态等优势资源开发利用为重点,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外,凡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产业目录、《宜川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以及“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规定;入园企业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且必须在宜川县境内以工业园区为注册地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独立核算企业或项目,确保入园企业实现属地纳税。

第二条 入园企业必须符合《宜川县工业园区总体规划(2020-2035)》和《宜川县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一园四区”产业布局:

1.秋林片区,即秋林一般制造业集中区,以一般加工制造业为主导,以旅游商品加工、优质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商贸物流业为辅助的产业体系。

2.宜川县工业园区绿源清洁能源综合利用区,以清洁能源加工为主导产业,发展天然气开采及加工业及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生物质能发电、纤维板材制造)等产业,包括清洁能源加工区、化工企业(生态功能区负面清单范围外的化工企业)发展核心区。

3.集义物流园区,即集义现代物流及高效清洁转化园区,以煤炭、物流为主导产业,发展煤炭物流及配套服务业、煤炭深加工等产业,包括仓储区、煤炭物流设施区、综合办公区、煤炭交易中心、煤炭电子商务、煤炭深加工区以及核桃、柿子、花椒等农产品精加工。

4.范湾产业聚集区,即范湾新经济城市保障产业聚集区,以电子信息服务、汽车服务、科技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为主导产业,包括汽车服务区,物流仓储区。

第三条 投资指标要求。

1.涉农涉旅产品加工类企业:固定资产总投资达到100万元/亩,产出达到150万元/亩,税收达到4.5万元/亩以上,工业用地容积率达到1.0以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下。

2.一般制造业企业:固定资产总投资达到150万元/亩,产出达到200万元/亩,税收达到8万元/亩以上,工业用地容积率达到1.0以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下。

3.能源化工类企业:固定资产总投资达到300万元/亩,产出达到500万元/亩,税收达到20万元/亩以上,工业用地容积率达到1.0以上。

第三章 入驻程序

第四条 项目审查。凡符合入园条件的,在园区内兴办鼓励类产业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提交用地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资信证明、营业执照、税务信息确认证明材料、企业章程、法人资格证明等相关资料;由园区管委会专题会议研究通过后,报请县工业专班研究,实地考察批复后,予以入园。

第五条 选址原则。根据申请企业的项目类型和投资规模以及行业类型,依据园区总体规划、产业规划,确定入园企业入驻位置,协助企业办理选址意见书。

第六条 土地出让。根据园区规划和用地计划报管委会研究,经县工业专班同意,报县政府后,由自然资源部门按程序出让,并办理手续。

第七条 签订合同。经管委会审查合格后,企业凭土地出让金缴费证明与园区管委会签订“入园合同”。“入园合同”中应明确项目用地控制性指标(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亩均税收、亩均产值、科研经费收入等)、建设进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其他约定事项,依据入园合同履行后,管委会对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及项目开工建设计划进行审核,办理入园相关手续

第八条 项目管理。入园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标准,依法实行项目报建制、施工许可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保证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安全。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事项监督企业建设,若发现企业存在土地闲置和改变土地用途的,责令限期整改;若建设期一年内再次违约,将土地原价收回,土地附着物由企业自行处理,政府不予赔偿。

第九条 工程验收。项目建成后由企业提出验收申请,对照“入园合同”中载明用地控制性指标和项目工程施工单项验收,并组织综合验收。企业使用土地时存在投资强度、建设系数、容积率等达不到要求等情况的,不予验收;对建设工程质量不达标的,不予验收;未获得项目综合验收合格的企业,不得投入运营。

第十条 协调服务。园区管委会按照“一企业一领导一专员”的模式,对入园企业实行“店小二”、“保姆式”全流程服务机制,从协议签订、各类手续办理到项目落地、生产、运营全过程以及其他所需服务事项,进行全方位跟踪服务。

第四章 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应提供建设项目设计图纸(包括厂区平面布置图、厂区效果图、地下管线布局及接口图等),整体设计要求美观大方,符合园区规划和相关要求。建设项目的布局、建筑物设计等根据规划要求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园区规划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必须报经园区管委会批准。未经批准变更的,园区管委会责令其暂缓或停止建设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到期后,拒不整改的报请县工业专班协调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予以强制拆除。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的项目工程建设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图纸和技术资料,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和施工所需的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各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实行建设项目工程报建招标制、施工许可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确保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

第十四条 项目施工前,由管委会进行验线,合格后方可动工建设。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线内施工,服从园区管委会监管。

第十五条 项目施工过程中,企业要合理调配资金进度,确保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满足建设需要。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及时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严格做到不拖不欠。

第十六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需改建和扩建的,必须向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评审批准后,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实施改扩建工程。

第十七条 企业建设期间,每周需向园区管委会报送项目建设进度情况。

第六章 生产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必须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企业必须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按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和企业年检报告,及时、如实上报生产经营中产品产量、产值、销售收入、纳税额、进出口额、从业人员等经济指标,依法纳税。

第二十条 企业歇业、停业或复工,必须提前10天向园区管委会提出备案,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 劳动保障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有权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员工编制、工资和奖励制度,自行聘用、录用或辞退员工,鼓励企业优先吸纳当地劳动力。

第二十二条 企业用人可由管委会根据企业申请与就业部门、人才交流中心等单位联合在相关平台上发布用工信息,对于专业技术人才、特殊人才,管委会可以给予协助办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招聘职工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与聘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需由劳动部门鉴证。合同双方必须依法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企业必须保障员工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按规定为员工缴纳规定的社会保险,保证员工在文明、安全、卫生的条件下进行生产和工作。同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依法成立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具备条件的企业成立相应的党组织。

第八章 社会事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企业在综合治理、信访、消防、安全生产、劳动者权益保障、卫生环境等社会事务方面要履行主体责任,园区管委会对企业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九章 基础设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园区企业使用园区内的水、电、通讯、道路等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在厂区内外打井、铺设管道、架设输配电线路、修筑交通便道及建设其它任何设施。如确需建设的,必须报请园区管委会批准后,严格按园区规划和要求进行建设。园区内的设施由园区管委会统一管理,不得随意损坏、拆除。

第二十八条 企业对工业园区内的公共设施和园区整体形象负有保护义务,任何人不得损坏公共设施、破坏园区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园区内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维护、保洁、绿化管护等工作由管委会规划建设部负责。

第十章 环境保护管理

第三十条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鼓励采用先进的环保设施、清洁的生产工艺,保证污染物的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具体指标要求,根据园区规划环评及入园企业项目确定)

第三十一条 企业对在生产中产生的废弃物要按照资源化、减量化、再利用的原则进行处理,要在指定地点堆放,不经允许不得在公共区域堆放任何物品。有毒有害废弃物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如有泄露,企业必须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企业要做好环境卫生维护工作,保持厂区整洁,生活垃圾要按规定倒放,不得乱丢、乱放。

第十一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按照“三管三必须”的原则制定和落实园区应急和安全管理职责,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建设项目中的安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制定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特种作业工作岗位的员工必须做到持证上岗。

第三十四条 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明确分管领导,配备专职安监人员,负责企业日常的安全生产检查、督促和整改工作。

第三十五条 企业要积极参与园区管委会和应急部门组织开展的安全培训,并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保安组织,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对企业出现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和治安事件,应及时报告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协助处理。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由应急管理部门予以处置。

第十二章 企业文化建设

第三十七条 企业要注重企业文化建设,把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

第三十八条 企业要把企业文化建设作为推进、提升企业软实力的主要途径。

第三十九条 督促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出台园区企业文化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条 园区内所有国有资产和基础设施由园区管委会统一管理、统一调度使用。

第四十一条 企业资产由各企业自主管理,并按规划设计要求,对厂区范围内的水、电、路、绿化等基础设施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四十二条 企业转让或对外租赁自有资产时,需向园区管委会报告批准。

第十四章 服务保障

第四十三条 对于相关部门需要来园区进行公务活动的,应当事先与园区管委会取得联系。

第四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向企业拉赞助、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

第十五章 无绩效退出制度

第四十五条 所有入园发展的招商引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请县工业专班审定后,停止享受相应政策优惠,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1.按项目投资协议建设期约定,超过半年未按批准用途开工建设的,超过一年未建成的;

2.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的;

3.从事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活动的。

4.在企业入园前签订全责协议。若入园企业正常投产后出现未达到入园约定经济指标、停产倒闭、违法经营、成为僵尸企业等情况,由园区管委会责令其限期进行产业结构调整,若逾期未完成的,责令其退出园区,所涉及的企业固定资产限期搬离,逾期未搬离的,通过司法程序拍卖其固定资产。

第十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宜川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未涉及事项,由园区管委会报请县工业专班另行研究决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从2022年6月1日起施行,于2027年5月31日废止。

附件:宜川县工业园区企业入园标准

附件:

宜川县工业园区企业入园标准

1.企业准入:围绕我县农业、旅游、能源、生态等优势资源开发利用,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外,只要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产业目录、《宜川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规定以及《宜川县工业园区总体规划(2020-2035)》、《宜川县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20-2035)》等相关规划和要求的企业。

2.重点产业:园区重点鼓励支持发展以天然气加工为主的清洁能源工业和以特色旅游商品加工业,以及新能源工业、优质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业、涉农加工制造业、商贸物流业为辅的产业体系。

3.投资强度

(1)涉农涉旅产品加工类企业:固定资产总投资达到100万元/亩,年产出达到150万元/亩,年税收达到4.5万元/亩以上,年研发经费投入达到纯利润10%以上,工业用地容积率达到1.0以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下。

(2)一般制造业企业:固定资产总投资达到150万元/亩,年产出达到200万元/亩,年税收达到8万元/亩以上,年研发经费投入达到纯利润10%以上,工业用地容积率达到1.0以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下。

(3)能源化工类企业:固定资产总投资达到300万元/亩,年产出达到500万元/亩,年税收达到20万元/亩以上,年研发经费投入达到纯利润10%以上,工业用地容积率达到1.0以上。

4.注册登记:入园企业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且必须在宜川县境内以工业园区为注册地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独立核算企业或项目,确保入园企业实现属地纳税。

5.建筑要求:入园企业建筑容积率≥1.0,建筑密度≤50%,绿地率≤15%,控制高度≤25米。

6.一事一议: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上市公司100强、中国民营企业100强、大型国企、行业龙头等企业直接投资的项目优先引进,对于县域经济、主导产业、民生保障发挥重大带动作用的企业及主项目的配套产业项目,如遇特殊情况,报请县委县政府研究实行一事一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