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丹州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各级驻宜有关单位:
《宜川县工业“标准地”建设制度》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宜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3日
宜川县工业“标准地”建设制度
为探索推进我县“标准地”建设,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实现“亩均效益最大化”,助推县域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政策依据
1.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亩均论英雄”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21〕12号)文件。
2.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陕西省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改革工作指引》(陕发改工业〔2021〕1096号)文件。
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探索推进“标准地”改革的意见》(陕政办发〔2021〕37号)文件。
第二章 概念界定
“标准地”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具备供地条件的区域,对新建工业项目先行完成区域评价、先行设定控制指标、实现项目开工建设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并将其作为土地出让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
第三章 主要目标
在有条件的区域,探索推进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制度。通过“标准地”改革,达到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服务企业发展,构建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招商模式,进一步加快企业建设项目落地投产,变“项目等地”为“地等项目”,真正实现“交地即发证、拿地即开工”。
第四章 指标体系
由内涵性指标和外延性指标构成。内涵性指标,是指由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对成片开发区域组织进行的法律政策明确规定或要求的区域综合性评价、评估成果或结论;外延性指标是指用地申请人(企业)应达到或满足国家和地方政府要求的建设项目投资、能耗、环保、节约集约用地等方面的政策规定、标准和条件。
第五章 区域评价
按照“7+N”模式制定区域统一评价指标,“7”即:
1.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
2.区域节能评价
3.水土保持区域评估
4.矿产资源压覆评估
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6.地震安全性评价
7.文物考古评价
“N”即结合本地实际确定的防洪影响评估报告等其他区域评价项目和标准。
各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全面完成区域评估评价事项,形成整体性的区域评估评价成果,由区域内投资项目无偿共享共用。除按照法律政策规定须进行项目评估评价的,原则上不再开展单独评价工作。
第六章 指标设定
按照“5+X”要求确定拟建设项目的控制性指标,“5”即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用地标准、建筑容积率、能耗标准等五项控制性指标,“X”即根据功能区划、产业准入和相关区域评价要求确定的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安全生产评估、土壤污染防治各类排放标准、要求等指标。
第七章 土地收储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园区产业规划的前提下,根据规划时序和产业发展需要,严格按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关于“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的规定,由县自然资源部门对“标准地”进行土地报批征收。
第八章 供应方式
“标准地”可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吸纳遴选符合高质量发展理念、具有高科技含量、高水平产出和节约集约用地的项目落地,鼓励企业通过竞报年度税收等指标,竞买产业项目用地。对技术门槛高的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业以及高新技术产业等工业、科研用地项目,可探索按照技术标和设计标为主、价格标为辅的方式,以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对标准化厂房、科技孵化器用地可采取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供应;对具有重大带动作用、亩均产出高、且利用低效存量土地的产业项目,可采取带准入条件、以协议出让(出租)方式供应土地。
第九章 履约要求
推动“标准地+承诺制”改革,要求项目从土地交付到开工不超过30个工作日。用地企业对标竞价取得土地后,与县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工业园区管委会签订《“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明确用地标准、履约标准、指标复核办法、承诺事项、竣工验收、达产复核、违约责任等事项,协议参照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执行。签订“标准地”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和有关税费且不再变更受让主体的,交地时同步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第十章 审批服务
积极推行“标准地”建设项目手续“代办制”,开辟绿色通道,压缩审批时限,提升审批效率,加速项目落地建设。由工业园区管委会指定招商专员全程跟踪负责,在工业园区审批权限内的由工业园区管委会全程代办,不在工业园区审批权限内的由招商专员全程跟踪服务办理,并协调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为企业提供全流程“保姆式”服务。
第十一章 对标验收
项目竣工后,企业向工业园区管委会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工业园区管委会报请县工业专班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投资建设协议对相关指标等进行联合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出具竣工验收意见;项目未通过竣工验收的,责令用地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的,竣工验收不予通过,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二章 全程监管
县工业专班组织对用地企业在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等环节建立联合监测核查机制。对标准地出让后用地企业的合同履行、承诺兑现情况实施全过程、全覆盖协同监管,对不能达标的企业,其违约责任按签订的投资建设协议有关条款执行。探索建立“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信用评价体系和严重失信名单制度。
第十三章 组织实施
“标准地”建设由县工业专班统筹指导和协调推进,各职能部门按照“谁提出,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力做好指标核算、土地出让、协同监管等各项工作,合力保障“标准地”建设取得实效。
本制度从2022年6月1日起施行,于2027年5月31日废止。

